• ceshi6
  • ceshi6
  • ceshi6
公司信息
  • 和光海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

    恭候光临

  • 供应产品: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、智能化工程、消防工程和弱电系统集成的设计、安装和服务

  • 移动电话: 0371-65861322

    联系人:恭候光临

  • 传真:0371-65861320

更多>>联系我们

地    址:郑州市姚砦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9号楼6楼(中州大道与黄河路)

电    话:0371-65861322  65862829

邮    箱:hnht1998@163.com

传    真:0371-65861320


招标大改革,甲方能直接确定中标人,反天了?

发布时间:2017/9/5 10:36:25 作者:-摘自公众号阁策老师

这两天,大家被一条信息炸懵了

这条信息来源于

上周,8月29日,发改委发布的一条

〈招标投标法〉及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〉的修改意见征求公告

其中第55条的修改

我们先来看下修改前后的对比

上面一大段,讲得就是

定标权,谁说了算?

咋一看

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


此时,乙方心中一千万个草泥马飘过



但是,事实真是这样吗?
难道真反天了???


那我们来细细分析一下



①老规定是什么样子的?


作为投标人,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类熟悉的场景。


招标文件对我方不利,但又没有到完全不能投标的地步,于是我们决定,砸出低价。


本来我们也就是去恶心一下竞争对手的,没想到,无心插柳柳成荫,中标了。


但是,问题来了,这个结果不在甲方的原定计划里,甲方并不想用你。


紧接着,甲方打来电话,要求跟我们好好沟通一下,其实,脚趾头都能想明白,这种沟通的唯一目的,就是让我们主动退出,即:放弃中标。


其实,甲方之所以这么大费周章,原因就在旧的第55条明确规定:

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。


说白了就是,只要我是第一中标候选人,我不放弃中标,也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,又没有违法行为和其他不可抗力,那么甲方必须选择我,除非我自动放弃中标。

否则,甲方违法!


所以,这一规定对于我们投标人,特别是中标人,是巨大的利益保护。


而招标人由于不满意结果,自然就会采取各种威逼利诱手段,对我们进行劝退,此时只要我们咬定青山不放松,胜利果实就唾手可得了。



②老规定为什么要修改?


事实上,在招标投标法立法之前,那的确是一个几乎由甲方说了算的年代。权利的过于集中,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,首当其冲的就是「权钱交易」这类的腐败问题。


而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,市场竞争完全处于无序状态,优质的公司拿不到订单,会走后门能拉关系的公司才能拿到订单,于是,企业家不把精力放在经营、研发、产品、技术、创新等方面,而是醉心于所谓的人脉和社交。


其实说穿了,就是搞关系。


这样的市场经济模式显然是与欧美发达国家背道而驰的,于是发改委牵头的《招标投标法》以及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横空出世。


第一刀就砍向了这里,定标的权利不再属于甲方,而由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临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确定。


这一制度安排的目的之一,就是“逼娼为良”,让企业回归经营的本质——只要你的产品好、技术领先、成本有优势,你就会被相对公正的评标委员会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,也理应就是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。


遗憾的是,尽管发改委用心良苦,但却有一小部分的企业,他们不愿意“从良”(大概是做娼太久已然习惯了吧)。


于是,制度中细微的漏洞,被他们利用的淋漓尽致,最典型的无疑是,使用低价低质的产品,通过虚假响应的方式来成为评标委员会笔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。


此时,尽管招标人完全有可能遇见到后面的遭难性后果,但是由于制度的安排,招标人也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悲惨的结果。


于是,甲方纷纷开始叫苦不迭,明明想买奥迪的,结果一招标,买成奥拓了。真要是奥拓能坐也行,可这辆车偏偏是买给领导坐的,领导人高马大,就算是把奥拓两排并成一排,估计也不够他坐。


那么,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?


大多数人觉得(特别是甲方),认为是招标投标法的制度不合理,“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”。(当然,笔者并不完全认同这样的观点)。


这时,招标投标法的声讨之势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,从今年的人大会议开始,之后人民日报也跟进发文,“低价中标导致项目质量低下。”等等,各种口诛笔伐,一直不绝于耳。


终于,发改委做出决定,启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新一轮修改程序。




③新规定,对甲方同样有约束

如果简单的把定标的权利又交还给招标人,那我们不是又回到了那个曾经的权钱交易的时代吗?


这不成了历史的倒退吗?


中国的改革,难度之大,由此可见一斑,如果世界上要评选出一个最为睿智的民族,中华民族当选,我想大家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疑问。


所以,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,修改的也相当睿智,以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55条的修改意见为例,通读一遍,我们会发现——

①它不再强制要求甲方选择第一标候选人为中标人,而是赋予了甲方一定的选择权

②但是,甲方行驶选择权时,也有限制

比如新增条款:

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,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,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。

PS:政府采购项目,行政监督部门一般为财政局。


由此,我们可以大胆的推理一下,那么下一个被“搞关系”的对象很有可能就是行政监督部门,毕竟,这个理由到底合不合理,能不能说的过去,法律没有具体规定。



最后总结一下


一、甲方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。但是,有条件限制!

①甲方仍然要参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

②如果你不用,那么请向行政监督部门说明理由

另外,新法规里,对甲方还有其他约束,比如:更严格的投标文件、公布合同履行情况等


二、甲方也可以授权「评标委员会」,让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


三、还是老办法,先把中标规则说好

就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,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。

因此,作为乙方,我们不能简单的理解为,法律又把定标的权利完全还给了甲方。

而应该理解为,法律将定标的权利,做了进一步的分散化处理


分享到:
更多...

上一条:承接政府工程,要留意政府资金来源,否则将自食恶果!
下一条: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